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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
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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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有线电视科技领域最高奖。
    第三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技术研究委员会(简称:技研委)承办,获奖证书盖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印章。
    第四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二年(双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设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目的是落实科技发展观的方针,奖励我国在有线电视科技进步、事业发展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物,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奖项及参评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奖项:
    (1)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荣誉奖1名;
    (2)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10名。
    第七条 参评资格与条件
    凡在我国有线电视科技及相关领域从事规划、管理、科研、设计、生产以及工程建设的各级领导者、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都有资格参加评选;
    凡在我国有线电视领域内科技进步、事业发展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对有线电视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人士都有条件获奖。
    参评的科技工作者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八条 参评方式
    1、 技研委通过相关媒体,向业界发布评奖信息;
    2、 由技研委向广电总局直属企事业、科研单位等发出评奖通知,请予组织好本单位参评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3、 由技研委向广电系统省级广电局、协(学)会发出评奖通知,请予组织好本地区参评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4、 由技研委向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发出评奖通知,请予组织好参评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5、 由技研委向技研委理事、业界专家、学者发出评奖通知,请理事和业界专家两人联名推荐业界参评候选人;
    6、 参评人的参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重要事绩可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报送技研委;
    7、由技研委常委会或指定的评奖机构初审确认参评候选人资格,对非单位推荐的参评候选人,由技研委征询参评候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意见;
    8、由技研委常委会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参加终评候选人。

    第三章 评选委员会

    第九条 评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专家学者;
    2. 中广协会有关负责人或评奖专家组成员;
    3. 技研委理事会常委。
    每届评委会评委不得少于11人。评委会召开评选会出席评委不得少于9人。
    评委会可设主任1人(由技研委理事会会长兼任),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评委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评委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办事公平、公正;
    2、具有较高的广播电视专业学术水平。除有关的领导成员外,其余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评委会职责
    1、评委会应按照评奖办法,要认真研究参评候选人材料,以公平、公正原则投票,确定获奖人选。
    2、为提高奖项的权威性,贯彻“宁缺勿滥”的精神,每届获奖名额不超设奖名额,但可以不足额。
    第十二条 评委会名单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

    第四章 评选作业

    第十三条 评选分为资格审查、终评二个阶段
    1、 参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阶段由技研委常务理事会负责;
    2、 终评阶段由评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工作:审阅参评候选人参评材料、评议、投票、计票,确定获奖人选、等级及排序。
    第十四条 评委会在充分评议、讨论的基础上以不计名投票方式,选出获奖人选。杰出贡献荣誉奖、杰出贡献奖必须获得出席评委会评委2/3以上(含2/3)赞成票方可入选。
杰出贡献奖排序可由评委商定或以得票数决定。
    第十五条 唱票、计票应有两名评委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名单经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签字确认,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广协会审批。

    第五章 颁奖

     第十七条 获奖结果批准后,召开颁奖会并发布评奖结果。一般情况下,颁奖在技研委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进行。
    第十八条 获奖证书、奖牌或奖杯均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名义颁发,并酌情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十九条 颁奖后,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以扩大评奖成果。

    第六章 评奖经费

    第二十条 评奖、颁奖经费由技研委依法筹集或由获奖人单位酌情资助。资金使用由中广协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技研委使用获奖人员参评材料于媒体宣传时,不再征求获奖者意见。参评候选人员报送的参评材料并取得参评资格,即视为认同本条款。不认同者应向技研委书面申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技研委常务理事会。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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